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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02號
原      告  盧彥旭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王淑琍律師
被      告  久昌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昌和 
訴訟代理人  劉彥君律師
複代理人    張作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請說明⑴111年5月13日以後迄今,公司業務部門人員增減情形?⑵解僱原告當時,原告有無可能轉任公司其他部門人員?⑶提出被證9送請核備的減少工時通報表及協議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