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02號
原 告 盧彥旭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王淑琍律師
被 告 久昌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昌和
訴訟代理人 劉彥君律師
複代理人 張作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請說明⑴111年5月13日以後迄今,公司業務部門人員增減情形?⑵解僱原告當時,原告有無可能轉任公司其他部門人員?⑶提出被證9送請核備的減少工時通報表及協議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