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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02號
原      告  盧彥旭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王淑琍律師
被      告  久昌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昌和  
訴訟代理人  劉彥君律師
複代理人    張作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原告之訴駁回」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