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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35號
原      告  邱琪祥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月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