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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47號
原      告  周秉緯 

訴訟代理人  江孟貞律師
            陳瑾筠律師
被      告  敦峰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設立地址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而經本院詢問結果,原告任職期間勞務提供地都在淡水,有公務電話紀錄可稽。故依上述法條規定,自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