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富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鎮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雲翔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