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3號
原 告 鄭勝峰
訴訟代理人 姚書容律師
被 告 車力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王祥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 人 朱峻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