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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83號
原 告 時純先
訴訟代理人 游正曄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旭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