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99號
原 告 侯佩妤
張雁雲
蔡坤城
何泳隆
兼前四人訴
訟代理人 蘇菀婷
訴訟代理人 葛志強
被 告 汎得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 理 人 周麗瑟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明穎
蘇士翔
被 告 吳美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