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蘇青旗會計師
相 對 人 順馨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達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青旗會計師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日以111年度司字第55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順馨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檢查範圍如本院112年度抗字第99號裁定),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應適用民法委任契約之規定,而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8月21日向本院陳報無法執行檢查相對人財務報表,於115年5月18日第二次發函,定於同年6月8日執行檢查工作,相對人拒絕領取該信函,致檢查工作無法進行,故自115年6月8日起辭任相對人之檢查人。
三、經查,本院前依相對人股東李建成之聲請,於112年3月1日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檢查人之職務(檢查範圍如本院112年度抗字第99號裁定),茲聲請人陳報無法進行檢查事務,請求辭任等情,顯見聲請人已無意願繼續出任相對人之檢查人,而有辭任之意,如不許其解任,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從而,聲請人辭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