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344號
債 權 人 巨圓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寶勳
債 務 人 張軒瑋即士宸實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軒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