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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94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林振仰 
債  務  人  利陞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雅婷 
人                   
債  務  人  陳雅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陸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利息:
序號
本金餘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5,000元
自110年12月13日起
至111年3月22日止
年息2.215%
自111年3月23日起
至111年3月31日止
年息2.465%
自111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465%
2
247,500元
自110年10月13日起
至111年3月22日止
年息2.215%
自111年3月23日起
至111年3月31日止
年息2.465%
自111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465%

違約金:
序號
本金餘額
(新臺幣)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5,000元
自111年1月13日起
至111年3月22日止
按年息2.215%百分之十計算
自111年3月23日起
至111年3月31日止
按年息2.465%百分之十計算
自111年4月1日起
至111年7月12日止
按年息3.465%百分之十計算
自111年7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465%百分之二十計算
2
247,500元
自110年11月13日起
至111年3月22日止
按年息2.215%百分之十計算
自111年3月23日起
至111年3月31日止
按年息2.465%百分之十計算
自111年4月1日起
至111年5月12日止
按年息3.465%百分之十計算
自111年5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465%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