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162號
債 權 人 萬芒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麗容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承璋即馳特汽車商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承璋即馳特汽車商行發給支付命令,雖記載債務人姓名及可供送達之住址,依債務人姓名職權查詢債務人戶籍資料,發現同名者眾,無從辨別債務人正確年籍資料,所提供之地址亦無設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2日、111年7月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等資料,債權人已於111年5月13日、111年7月6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債務人年籍資料以判斷管轄權有無並對正確之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