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42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胡愷
債 務 人 美天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藍鴻健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肆萬柒仟柒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14420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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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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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