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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07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大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廷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四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主文「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得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