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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0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陸政宏 
債  務  人  世禾電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家銘 
人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玖仟柒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利息:
序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1
478,689元
自110年12月12日起
至111年6月30日止
1.5%
自111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3.14%
2
21,013元
自111年2月12日起
至111年6月30日止
1.5%
自111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3.16%
違約金:
序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年利率
1
478,689元
自111年1月13日起
至111年6月30日止
0.15%
自111年7月1日起
至111年7月13日止
0.314%
自111年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0.628%
2
21,013元
自111年3月13日起
至111年6月30日止
0.15%
自111年7月1日起
至111年9月13日止
0.316%
自111年9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0.632%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