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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397號
債  權  人  蔡雅媚 
債  務  人  億隆金箔有限公司

    兼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瑞桐 


一、債務人億隆金箔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及其中(一)陸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貳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三)伍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四)參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瑞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元,及其中(一)陸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參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三)伍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