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號
債 權 人 研順食品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春秋
債 務 人 陳昱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