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080號
債 權 人 詹采菱
債 務 人 崴瀚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秉澤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就債務人所簽發之票號HB0000000號、發票日為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十日支票,請求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