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38號
債 權 人 崴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孟珍
債 務 人 蔣建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