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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323號
債 權 人 沈孟瀚
債 務 人 億隆金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桐
債 務 人 張阿党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本件債務人張阿党有於票據背面為背書行為之釋明證據(如票據背面影本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