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2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葉健中 
債  務  人  六號空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良達 
人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伍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含)以上,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
483,501元
自111年3月5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1%
自111年4月6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66%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10月5日止
自111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