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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831號
債  權  人  日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穎 
債  務  人  貝殼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岑僑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壹萬伍仟陸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00,838元
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2
514,763元
自民國111年5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