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973號
債 權 人 蘇恩世
債 務 人 元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禮政
債 務 人 何禮政
債 務 人 陳榮輝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本件所請求之票號0000000號支票背面有債務人何禮政、陳榮輝背書之釋明證據(支票背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