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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1036號
債 權 人 郭駿聖
債 務 人 震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明確之利息起算日日期(聲請狀僅記載自一百一十一年二月起請求,並未記載自何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