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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81號
債  權  人  溫佳穎 
債  務  人  茂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少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壹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其中貳拾萬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借款200,000元及利息1,111元,其中利息部分依上開規定不得再請求利息,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