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79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劉友傑
債 務 人 正欣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治平
人
債 務 人 潘羿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伍仟肆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正欣塑膠工業有限公司、潘治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利息、違約金:
附表二
利息、違約金: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