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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79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劉友傑 
債  務  人  正欣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治平 
人                   
債  務  人  潘羿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伍仟肆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正欣塑膠工業有限公司、潘治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利息、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398元
正欣塑膠工業有限公司、潘治平、潘羿辰
自民國111年7月26日起
至民國111年11月23日止
年息1.92%
自民國111年
8月26日起
至民國111年
11月23日止
按年息1.92%之百分之十
自民國111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92%
自民國111年
11月24日起
至民國112年
2月25日止
按年息2.92%之百分之十
自民國112年
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92%之百分之二十
 002
新臺幣
123,037元
正欣塑膠工業有限公司、潘治平、潘羿辰
自民國111年4月26日起
至民國111年11月23日止
年息1.92%
自民國111年
5月26日起
至民國111年
11月23日止
按年息1.92%之百分之十
自民國111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92%
自民國111年
11月24日起
至民國111年
11月25日止
按年息2.92%之百分之十
自民國111年
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92%之百分之二十

附表二
利息、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666元
正欣塑膠工業有限公司、潘治平
自民國111年7月30日起
至民國111年11月23日止
年息2.26%
自民國111年
8月30日起
至民國111年
11月23日止
按年息2.26%之百分之十
自民國111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6%
自民國111年
11月24日起
至民國112年
2月27日止
按年息3.26%之百分之十
自民國112年
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26%之百分之二十
 002
新臺幣
147,786元
正欣塑膠工業有限公司、潘治平
自民國111年4月30日起
至民國111年11月23日止
年息2.26%
自民國111年
5月30日起
至民國111年
11月23日止
按年息2.26%之百分之十
自民國111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6%
自民國111年
11月24日起
至民國111年
11月29日止
按年息3.26%之百分之十
自民國111年
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26%之百分之二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