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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233號
債  權  人  穎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銘 

債  權  人  寶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梅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張愛婕 

債  務  人  碧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延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穎詩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寶囍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玖拾肆萬參仟零玖拾玖元,及其中貳佰參拾伍萬伍仟零玖拾玖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陸佰伍拾捌萬捌仟元自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