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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796號
債  權  人  弘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子建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邦固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
    1 、2 、3 款及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邦固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7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已於111年4月1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