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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良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霓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本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
    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並未載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查系爭本票之發票地在臺北市萬華區,有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影本附卷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12號)
本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12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鄧新華
110年10月24日
未記載
8,080,000元
TH0000000

002
林宏明
110年10月24日
未記載
8,080,000元
TH0000000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