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普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附表應更正為如附件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5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