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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766號
聲  請  人  旻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慕瑾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7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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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01
禾崎有限公司鍾議賢
永豐商業銀行光復分行
111年9月30日
157,344元
AO0000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