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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全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方富服飾有限公司

            方悅服飾有限公司

兼前列二人
共同
法定代理人  王橞瀴(兼王光昇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王光漢(即王光昇之繼承人)



            王惠嫻(即王光昇之繼承人)

            吳王彩惠(即王光昇之繼承人)

            王碧惠(即王光昇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5日所為之109年度司裁全字第52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526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