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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106號
聲  請  人  驊昇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腱驊 


相  對  人  楊浚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
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十六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本票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410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註


(新台幣)




001
101年1月10日
3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1年1月10日
WG0000000

002
101年2月10日
3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1年1月10日
WG0000000

003
101年3月10日
3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1年1月10日
WG0000000

004
101年4月10日
3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1年1月10日
WG0000000

005
101年5月10日
3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1年1月10日
WG0000000

006
101年6月10日
3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1年1月10日
WG0000000

007
101年7月10日
3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1年1月10日
WG0000000

008
101年8月10日
3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1年1月10日
WG0000000

009
101年9月10日
3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1年1月10日
WG0000000

010
101年10月10日
3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1年1月10日
WG0000000

011
101年11月10日
3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1年1月10日
WG0000000

012
101年12月10日
3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1年1月10日
WG0000000

013
102年1月10日
3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1年1月10日
WG0000000

014
102年2月10日
3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1年1月10日
WG0000000

015
102年3月10日
3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1年1月10日
WG0000000

016
102年4月10日
3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1年1月10日
WG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