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簡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石宏裕
宏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意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奕銘即林政鋐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
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
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奕銘即林政鋐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之戶籍所在地在新北市市淡水區,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66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