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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簡聲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新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 
相  對  人  乙全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聲請事件準用之。又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陳述略稱:聲請人以相對人之公司設立地址為催告行使權利之通知,惟信件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依民法第97條規定請求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實際營業地址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公示送達事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30條第2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