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74,639元,嗣聲請人減縮聲明,訴訟標的金額變更為4,653,773元,因此,第一審裁判費應為47,134元,而就減縮部分之裁判費,依首揭說明,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從而,本件第一審裁判費即以47,134元列計。
二、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之訴訟費用,為44,702元。
㈠第一審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2,946,444元)、部分敗訴(1,707,329元),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上訴(2,946,444元),而聲請人僅就其敗訴部分其中401,702元附帶上訴,未上訴部分1,305,627元先行確定。
(計算式:4,653,773-2,946,444-401,702=1,305,627)
㈡第一審先行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17,432元。
(計算式:47,134+10,000+3,000+2,000=62,134,62,134×1,305,627÷4,653,773=17,432)
㈢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之訴訟費用,為44,702元。
(計算式:62,134-17,432=44,702)
三、第一審先行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17,432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之63,為10,982元。
(計算式:17,432×63÷100=10,982)
四、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含擴張之訴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連帶負擔10分之9,為89,189元。
(計算式:44,702+45,307+9,090=99,099,99,099×9÷10=89,189)
五、是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9,864元。
(計算式: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0,982+89,189=100,171,相對人已預繳之訴訟費用為45,307+3,000+2,000=50,307,100,171-50,307=49,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