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誠家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銘仁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相  對  人  李言峰(原名李信夫)

            李建中 
            李春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李春綢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19,620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李春綢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言峰、李建中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84,938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李言峰、李建中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39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李春綢負擔千分之232,由相對人李言峰、李建中負擔千分之301,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941,357元
由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測量費
5,280元
同上。
合        計
946,637元

附註:(元以下4 捨5 入)
一、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李春綢負擔千分之232,為219,620元。(計算式:946,637×232÷1000=219,620) 
二、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李言峰(原名李信夫)、李建中負擔千分之301,為284,938元。(計算式:946,637×301÷1000=284,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