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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楊麗櫻 


相  對  人  佳佳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玉枝 

相  對  人  林歆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76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佳佳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71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佳佳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66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佳佳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林歆婕連帶負擔8%,相對人佳佳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另再負擔18%,餘由聲請人負擔,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950元
由聲請人預納。
附註:(元以下4 捨5 入)
一、訴訟費用由佳佳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林歆婕連帶負擔8%,為476元。(計算式:5,950×8÷100=476) 
二、訴訟費用由相對人佳佳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負擔18%,為1,071元。(計算式:5,950×18÷100=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