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註:
一、聲請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13,244,543元提起上訴,第二審判決聲請人須給付相對人7,426,129元,僅聲請人就此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其餘5,818,414元已確定,依比例核算聲請人上訴部分已確定之訴訟費用為84,742元(計算式:192,900x5,818,414÷13,244,843=84,742),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44,為37,287元(計算式:84,742x44÷100=37,287)。
二、第二審追加之訴為請求權基礎,故毋庸另徵收裁判費。第二審未確定部分訴訟費用為108,158元(計算式:192,900-84,742=108,158),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共141,835元(計算式:111,835+30,000=141,835),合計共249,993元(計算式:108,158+141,835=249,993),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78,餘由相對人負擔,為54,998元(計算式:249,993x22÷100=54,998)。
三、第三審律師酬金30,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四、綜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122,285元(計算式:37,287+54,998+30,000=122,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