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94號
聲 請 人 陳肇浩
代 理 人 陳金圍律師
翁偉倫律師
張作詮律師
相 對 人 壽米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姈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732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提供新臺幣柒佰捌拾萬元,准予變換為同額之台中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面額新臺幣780萬元之台中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核與本院因111年度司裁全字第732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如主文欄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