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4號
原 告 蔡林池
訴訟代理人 楊仁欽律師
被 告 蔡林臣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被 告 蔡林渠
訴訟代理人 楊雙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家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