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
111年度家親聲字第777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即反
聲請相對人 黃○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聲請聲請人王○凱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份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414,3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不服範圍8,428,262元(計算式:9,414,333元-一審判決金額986,071元=8,428,262元)定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685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