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7號
原 告 旭鴻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重鈞
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律師
邱于倫律師
被 告 簡欣怡即詠程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19日以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為訴之變更追加,原告起訴後追加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85萬6,780元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