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8號
上 訴 人 鼎盛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琇喻
被 上訴人 謝進展即上佳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8,3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2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