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4號
上 訴 人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立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記載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費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玖佰壹拾貳元,逾期不繳納上訴費,駁回本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若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442條第2、3項分別著有規定。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提出之上訴狀僅記載上訴聲明,並未記載上訴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