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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陳那慈
代  理  人  黃聖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 年3 月4 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
    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31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6 +1 )×10×43=7,310 。
二、查聲請人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還款協議在案,
    請說明聲請人前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另聲
    請人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
    之情形?請舉證說明之。
三、據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表示聲請前2 年分別任職於「台灣綠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鼎珅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國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遠邦國際品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新北市蓮宗教育基金會」等,收入總計204,942 元,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總額628,080 元云云,然核其前開收入總額顯不足支應所稱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請釋明聲請人聲請前2 年如何支應其每月生活所需及扶養費支出?是否有漏未陳報之收入或虛報支出? 
四、依消債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須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方能為債務清理,故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五、請陳報聲請人之最高學歷,並說明其至「舞鈴劇場」任職之前,最後一份工作係受僱何單位?工作內容及月薪資數額為何?  
六、聲請人稱目前任職於「舞鈴劇場」擔任行銷專案,每月收入30,000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係自何時起於舞鈴劇場任職?工作之內容為何?能否提供薪資單、薪資轉帳等收入證明?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新北市中和區之租屋址,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處?是否一同負擔電費、瓦斯費等家庭生活開銷?如是,分攤比例為何?另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電信費1,650元」、「水電費、瓦斯費1,000 元」之繳費單、收據等文件。
八、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九、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