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劉倖吟
代 理 人 黃匡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 年4 月20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
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111 年5
月31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
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
,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6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1+1 )×10×43=5,160 。
二、依消債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須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方能為債務清理,故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三、聲請人111 年4 月20日聲請前置調解前2 年間,分別任職於何公司?聲請前2 年收入及支出總額分別為何?
四、聲請人稱任職於「鏑程行銷有限公司」時每月薪資約1 萬元,惟核該所得顯不足支應所稱之必要生活費用18,960元,請釋明聲請人如何支應其每月生活所需?是否有漏未陳報之收入或虛報支出?
五、承上,「鏑程行銷有限公司」於111 年3 月中歇業後,聲請人最新之就業情形及各月所得數額為何?請佐以薪資單、薪轉紀錄等文件說明之;另若有更新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請一併陳報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請陳報聲請人之最高學歷,另說明其戶籍所在之新北市泰山區房屋之所有權歸屬?陳報該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
七、查聲請人之長子洪○(85年生)已成年,是否就業並提供聲請人扶養費?如是,每個月之扶養費金額為何?若未提供扶養費,不為提供之原因為何?
八、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
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
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九、聲請人每月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或「租屋補助」等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每個月只能還1,000 至2,000 元」等語之計算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無提高月還款數額之空間?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