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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聲請人之戶籍地在臺中市,請提出現確實居住於本院轄區之
    證明。
三、預納郵務送達費645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14+1)×43×10=645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四、陳報「聲請清算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日(即民國111年11月22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特別就其中「佑霖創新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至少提出自110年12月8日起至111年11月22日止,營業稅申報資料)。
五、提出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並請釋明係何時及何原因負債,又保證債務是否皆已逾期。   
六、陳報「聲請清算前2 年內(即自109年11月23日起至111年11月22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陳報聲請前2年(自109年11月23日)起迄今收入(含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並請詳為說明聲請人於何地打零工?所稱零工之內容為何?薪資計算方式為何?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八、陳報聲請前2年起迄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應證明聲請人必要支出確實有超過以109 至
    111 年新北市最低生活費(已含食、衣、住、行、勞、健保
    費等)標準每人每月1 萬5500元、1萬5600元、1萬5800元計
    算之必要。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九、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金額各為若干))。
十、提出債務人清冊(依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
十一、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定代理
      人及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