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張渝婧
訴訟代理人 張森焜
被上訴人 吳英郎
追加被告 永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張渝婧於第二審程序追加永靛企業有限公司為共同被告,並縮減請求為新臺幣(下同)14萬3,310元,其追加起訴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張渝婧追加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4萬3,3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張渝婧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李昭融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