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434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束妍
吳思浩
趙綺芳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曉音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謝政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下均稱被上訴人)不服本院111 年度重簡字第699 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被上訴人束妍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被上訴人吳思浩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1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被上訴人趙綺芳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3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被上訴人趙曉音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被上訴人等分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幽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韶安